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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大安區銀行推薦高雄市阿蓮區銀行分行但外派人員因其所服務對象為海外子公司,故所產生之收益係屬於海外子公司而非台灣母公司。因此,若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外派員工之薪資、勞健保等相關費用納入母公司相關費用申報,此情形因屬於營利事業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之「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不得列為公司費用及損失,有關外派人員薪資,仍應由被投資之海外各子公司負擔,方符合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在這種情形下,常見國稅局剔除外派人員之薪資、勞健保等費用,並無任何疑義臺南市龍崎區銀行推薦

    新北市中和區外匯推薦銀行惟近年來,我國企業逐漸朝向國際化發展,許多上市、櫃公司,在世界各地皆有不少客戶,為了維繫客戶關係,在台灣的公司必需派內部高階主管於海外開發新客源、鞏固原有客戶及尋找投資新據點等,而該等人員因業務需求有經常出國之必要,但其所有作為乃是為了提升台灣母公司營收,所產生之收益仍由台灣母公司所享有,因此該等人員之薪資、勞健保等,應屬於經營本業及附新北市萬里區外匯理財推薦屬業務之費用,依法應得認列為台灣母公司之費用,方屬合理。

    以實際案例說明,台灣某上櫃之跨國企業於許多國家皆有投資,於某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之薪資納入公司薪資費用,而總經理因職務關係,需常至海外與客戶開會、維繫關係,導致全年約有三分之二之時間處於國外,因而遭國稅局認定此人員屬長期外派人員,該薪資不應屬於母公司之費用,因而將薪資及勞健保費用全數剔除,惟依桃園市桃園區銀行推薦常理而言,焉有可能國內上櫃公司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卻不得支領台灣公司之薪資?更何況該董事長兼總經理亦未支領海外子公司之薪資。

    新竹縣北埔鄉銀行推薦臺南市新市區外匯定存推薦臺南市仁德區外匯推薦銀行臺北市北投區附近銀行在過去,我國企業因大陸地區擁有便宜的人力及充沛的資源,因而在大陸地區設廠,同時派任我國專業技術人員到場駐點,該等人員薪資、勞健保及伙食費等費用多由我國母公司負擔,理由是因台灣個人所得稅率較國外低,且勞健保制度與他國相比較為完善,醫療資源也較為充桃園市龜山區理財銀行推薦足,因此在會計上,常將外派人薪資歸屬於台灣母公司,並為該等人員投保勞健保並負擔相關保險費用。

    上述公司的總經理,依其職務代表母公司至海外拜訪客戶及與其洽談買賣事宜等之行為,並有為母公司視察海外子公司之任務,然國稅局卻僅考量出國天數,逕行認定該總經理所付出之勞務全屬服務海外子公司,並不合理。

    高雄市湖內區外匯理財推薦再者,我國法律亦賦予經理人對公司負有一定之法律責任,且經理人身為母公司之受任人,對母公司亦有提供高雄市杉林區外匯定存高雄市旗山區外匯定存推薦>新北市八里區定存銀行推薦勞務之責任及義務,故執行公司指派任務屬必然之行為,惟此事實卻不新北市石碇區外匯定存為國稅局所採納。

    新北市林口區銀行分行臺南市柳營區外匯理財推薦臺中市豐原區外匯定存推薦依目前實務,國稅局顯然有以員工出境天數過多,即認定其屬長期外派人員,此點值得企業主注意。必要時恐需限制高階主管出國天數,以避免被誤認高雄市大寮區定存銀行推薦為長期外派人員而於稅法上受到不利之認定。(本文作者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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